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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云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2020-08-11      419     分享:

陕西云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617、19日,对你公司成立至检查日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合规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了《迪士尼3彩乐园》(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迪士尼3彩乐园对云从1号私募投资基金、云从2号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迪士尼3彩乐园》第十七条规定。

三、未妥善保存云从1号私募投资基金、云从2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交易指令,违反了《迪士尼3彩乐园》第二十六条规定。

四、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迪士尼3彩乐园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五、未对云从1号私募投资基金、云从2号私募投资基金单独建账核算,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迪士尼3彩乐园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了《迪士尼3彩乐园》(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迪士尼3彩乐园》第三十三条、《迪士尼3彩乐园》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迪士尼3彩乐园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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